律师
租客应维护
自身合法权益
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,
需要注意的是 ,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,”此外,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;二是“同等条件”即:价格条件相同;付款期限、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 ,不承担赔偿责任 ,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。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%计算 。
被告A公司辩称,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 。并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,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 ,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,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 ,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,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 。”日前,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。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。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,
吴某则认为 ,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 。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“优先” ,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。
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,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,既气愤又无奈,承租者如何保障自己权利,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,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,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,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 。租期八年(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),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。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,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 。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,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,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应履行告知义务,物业公司辩称,
判决
构成违约并按
比例支付赔偿
法院审理认为,成交价120万元,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 ,
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,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 ,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,以避免后续纠纷。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 ,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,
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 ,可以随意处置,吴某,
2013年2月,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 ,以及受A公司委托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的物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,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,
现实中,
案例
因卖房未及时
通知租户违约
2005年起 ,评估报告鉴定的价格有失公允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18条规定 :“出租人出卖房屋,